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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体育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6-12-28 15:08:1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普通本科(含单招)、高职(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依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及河北省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河北体育学院;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代码:11236

河北体育学院1956年始建于天津,1984年恢复重建于河北省省会石家庄,1985年由原国家教委正式批准建院,是河北省唯一一所独立建制的本科体育专业院校。

第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河北省的文件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河北体育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制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工作;招生考试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整个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五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河北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条 体检工作及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我院今年具体招生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结果为准,学校不预留计划。体育单招不列分省计划。

第五章 录取工作

第八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下,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规则具体如下:

1、文史理工类(英语、运动人体科学、物业管理、体育经济与管理、运动康复和学前教育专业)要达到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对进档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政策择优录取。

2、体育类(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和休闲体育专业)考生录取对文化、专业成绩达到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成绩按照志愿先后顺序,由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即专业清,志愿清原则。

3、艺术类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专业成绩使用武汉体育学院在河北省的校考成绩)、舞蹈表演专业(面向健美操、体育舞蹈方向培养,专业成绩使用河北体育学院、河北师范大学、沧州师范学院、吉林体育学院联合校考成绩)、舞蹈学专业(使用省艺术联考成绩)录取,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我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专业成绩合格的情况下,对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成绩按照志愿先后顺序,由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面向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方向培养)录取,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我省体育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情况下,对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成绩按照志愿先后顺序,由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体育单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达到文化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按比例、分项目以综合得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综合得分相同,按照体育专项成绩择优录取)。

6、文史理工类考生采用平行志愿政策录取。若文化(含加分)成绩相同者,各专业(除英语专业)依次比对语文、数学、外语;英语专业依次比对外语、语文、数学。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成绩按照志愿先后顺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如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缺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如专业、文化(含加分)成绩都相同者,依次比对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第九条 对符合免试入学、享受加分或降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国家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我院的公共外语课以英语教学为主。

第十一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学费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英语专业、物业管理专业、学前教育专业学费3500/学年;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休闲体育、体育经济与管理、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舞蹈学、舞蹈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学费6125/学年;体育教育专业(面向网球方向培养)学费10000/学年;运动训练专业(面向网球方向培养)学费10000/学年;体育教育专业(面向高尔夫球方向培养)学费12000/学年;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面向高尔夫球方向培养)学费12000/学年。住宿费500/学年。(学费若有调整,以《新生入学手册》中的标准为准)

第七章 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学校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河北体育学院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河北体育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联系电话及学校网址

第十四条 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82(邮编050041)

招生办电话:0311—— 85337658 85337585(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hepec.edu.cn

招生专题网页:http://zsxx.hepec.edu.cn

第九章 招生监察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全面负责招生监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十公开”的要求。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原则的贯彻落实。监督电话:031185337562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河北体育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若本章程若与国家新出台有关政策和规定有相悖之处,则以国家新政策、规定为准。